作者:熊皓男
作者單位:北京師范大學 法學院
通信作者是特殊的署名類型,存在特殊的學術不端行為。良善的通信作者制度設計可以有效預防不當署名等學術不端行為,而現有的通信作者制度難以勝任。北師大熊皓男博士通過分析通信作者法律地位、不當署名行為認定,從制定通信作者署名規則、完善通信作者獎勵機制、推行合作作者貢獻聲明三個方面提出了通信作者制度的改革路徑。成果發表9月2日在《中國科學院院刊》網絡首發。
通信作者(corresponding author)是負責論文發表前后通信事宜的作者。標注通信作者的必要性體現在 2 個方面:① 論文由數人共同完成,但由一人向期刊投稿效率較高。此場景下,通信作者類似于公司的法人代表,對外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。② 在師生合作的情況下,因為研究生的流動性較強,甚至可能畢業之后不再從事科研工作,所以由其研究生導師負責聯系期刊、接受質詢較為合適。同時,通信作者必須是合作作者之一,即對科研成果作出了實質性貢獻。通信作者必須同時滿足學術規范與著作權法對作者的要求。
依照行業標準《學術出版規范——期刊學術不端行為界定》(CY/T 174—2019)的規定,不當署名系論文實際貢獻不符的署名或作者排序行為。從法律價的角度來說,不當署名是違反學術規范與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》(簡稱《著作權法》)規定義務的行為。通信作者的不當署名行為可分成 3 類:① 行為人在未從事通信事宜的情況下標注通信作者。② 行為人在安排署名順序時,未按實際貢獻排序或排序反約定。③ 行為人未充分履行通信作者義務,如未合規披露利益沖突。以上情形均與通信作者的職責有關。
通信作者制度應對不當署名等學術不端行為起到預防作用,但現實情況卻不盡人意。通信作者制度的困境集中表現如下:① 不同學科、不同期刊、不同高校之間對通信作者職責與貢獻的認識出入較大,其結果是多方各行其是,缺乏統一標準。② 署名規則之所以重要,原因在于署名情況直接影響作者獲得的科研獎勵。不健全的署名規則不可能產生科學化的獎勵機制。③ 包括通信作者在內的所有合作作者在貢獻區分上十分含糊,并且隨著合作作者人數的增多,其間矛盾將更加凸顯。所以,改革通信作者制度應采取分析哲學的理念、貫徹公平原則的要求,從而在制度層面保障學術合規。具體的改革路徑應從制定通信作者署名規則、完善通信作者獎勵機制、推行合作作者貢獻聲明3 個方面展開。